问询问题
珈创生物:报告期后设立控股子公司及与员工共同投资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关联方共同投资适用性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 2025-01-10 · 终止
公开摘要
交易所问题12第(1)项要求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后与其他主体共同投资设立深圳珈创、武汉珈创科技、河北珈创等控股子公司并拟设立成都珈创的情况;具体包括共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投资背景、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结合员工在发行人担任职务、工作职责、工作年限、销售渠道、技术情形,说明与员工共同投资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如共同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应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共同投资的要求披露及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