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

艾芬达: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性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0-09-28 · 终止

公司名称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艾芬达
审核编号
832958
审核阶段
问询与回复
页码
第4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包旖云、包家忠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参与经营决策的实际情况等,说明未将包旖云、包家忠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人员是否存在股份代持;(2)说明鼎钰贸易和沃达制造成立多年却未开展实际经营亦未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除已披露的借调沃达制造员工外,鼎钰贸易和沃达制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人员、资金、业务等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利益输送,如是,补充测算对业绩的影响;(3)说明章有春持股背景,章有春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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