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创达新材:发行人曾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曾与机构股东约定对赌、回购、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等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股权激励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已有效终止并消除恢复风险。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3-25 · 注册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锡新投资、绵阳惠力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激励均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报告期前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未对报告期财务状况构成影响;绵阳惠力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所持绵阳惠力份额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曾与金程创投、高新创投、高易创投、金浦投资、润科投资、聚源聚芯签署协议,约定对赌、回购、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截至2022年5月,相关机构股东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签订终止协议,确认自签署之日终止相关条款,相关协议自始无效,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替代性安排及任何恢复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