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隆源股份: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由胡永明代林国栋持有隆源有限25%股权的情形,需关注该等股权代持形成、解除及是否存在纠纷或特殊利益安排。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3-02 · 注册
公开摘要
2006年7月隆源有限设立时,胡永明所持25%股权(对应90万元出资额)系代林国栋持有。形成原因为林国栋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胡永明系林国栋多年好友并具有中国台湾省身份。胡永明代持股权对应出资系其以自有资金出资,并由林国栋偿还。2008年7月8日,胡永明与香港兴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25%股权以90万元转让给香港兴隆;同日公司董事会同意该转让,2008年7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胡永明与林国栋之间代持关系解除,香港兴隆无需向胡永明支付价款。胡永明确认其与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与林国栋、香港兴隆、隆源股份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