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富科技: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由控股股东创新壹号与外部投资人约定的股权回购、反稀释、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该等安排是否已真实、彻底解除,是否影响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及发行上市条件。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2-03 · 通过
公开摘要
2024年1月2日,创新壹号与南京赛富、安徽智能网联、宣城金通、芜湖荣耀、厦门小雨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合格上市等情形,投资人可要求创新壹号回购其所持股份,且投资人享有反稀释权等特殊股东权利。2025年4月15日,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原补充协议自发行人向北交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投资人不再享有股权回购、反稀释、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