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尚睿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部分外部投资机构之间存在带有恢复效力的回购权条款,需关注是否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是否影响公司利益及控制权稳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1-27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尚睿科技
审核编号
87472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6页、第1-1-53页至第1-1-54页、第5-1-18页至第5-1-19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程天乐曾与苏州远海、东莞尚悦、东莞云之睿等投资机构股东签署包含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相关各方均已签署补充协议,特殊条款已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终止。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特殊投资约定,实际控制人程天乐与苏州远海、东莞尚悦、东莞云之睿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或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其中回购权条款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撤回本次上市申请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次上市之日起恢复效力,回购主体为实际控制人程天乐,公司不作为责任方。触发情形包括未能实现合格上市、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重大变化、重大合规风险、严重违反交易文件、其他股东要求行使回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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