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永超新材: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由洪晓冬、洪晓生共同控制,并通过与李钰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较高比例表决权,需判断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最近三年稳定性。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1-05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永超新材
审核编号
873808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6页至第1-1-37页;第5-1-16页至第5-1-17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洪晓冬直接持有公司29.00%股份,洪晓生直接持有公司16.57%股份,李钰敏持有公司13.02%股份。2023年10月8日,洪晓冬、洪晓生、李钰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李钰敏为洪晓冬和洪晓生的一致行动人,以洪晓冬和洪晓生的意见为准;若洪晓冬和洪晓生存在决策分歧,以洪晓冬的意见为准。洪晓冬、洪晓生二人共同控制公司58.59%股份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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