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永超新材:发行人与天安新材及实际控制人曾签署含股权回购退出机制的特殊投资条款,需说明该等对赌或特殊安排是否已解除及是否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经营或投资者权益。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1-05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0年1月,公司、天安新材和洪晓冬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自协议签署日起三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材料;如三年后未申报,天安新材可以选择要求洪晓冬按增资价格及数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为按年利率8%单利计算的利息及增资款本金17,587,200元之和,天安新材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不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