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诚丰新材: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部分投资股东曾约定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等特殊投资条款,并在申报前进行清理。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04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江苏诚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诚丰新材
审核编号
87480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8页至第1-1-40页;第5-1-26页至第5-1-28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1年10月至12月,常州常创、常州都恒、纪俊玲、宁波厚普、常州睿泰、常州弘亚作为权利主体,与公司、阮国桥、施汝慧作为义务主体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等特殊权利。2022年5月相关方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全部发行人涉及的义务,除回购权外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均终止且自始无效,回购权变更为仅由实际控制人承担。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部分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将上市期限调整为截至2027年12月31日未能在深交所、上交所或北交所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6年2月至3月,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终止回购条款及其他任何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障碍的条款,并约定若公司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申报、合格上市申请被终止、否决、撤回或未予注册/发行,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自动恢复且视为自始、持续有效,不涉及公司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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