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顶立科技:国家产业投资基金、航证投资、工善二号等投资人曾享有回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知情权、最惠国待遇、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投资权利,涉及发行上市审核下的股权稳定性和发行人义务承担问题。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5-06-05 · 中止

公司名称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顶立科技
审核编号
87412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45-48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1年4月、2021年7月,楚江新材、戴煜、顶立汇合、顶立汇德、顶立汇能、芜湖森海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航证投资、工善二号分别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知情权、最惠国待遇、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权利。协议各方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承担回购义务。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对特殊权利条款进行补充约定或终止;部分权利自发行人向北交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效力自动中止,并于北交所成功上市之日彻底终止且不再恢复,但在撤回申请、不予受理、被否决或终止审核等情形下可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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