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世纪数码:发行人历史股东及申报前新增股东涉及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作为义务主体、条款是否已终止或是否影响控制权、持续经营及投资者权益。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04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世纪数码
审核编号
87436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7页至第1-1-48页;第5-1-22页至第5-1-23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中创信于2021年10月与发行人签署增资协议并与金利峰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特殊投资条款;2023年8月相关协议对部分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修订,剩余特殊条款主要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强制回购及转让限制,金利峰为回购义务或补偿义务承担主体,回购或补偿触发条件不与公司市值挂钩,发行人未作为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2025年4月,中创信将股份转让给济南泉韵、汇益创投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中创信确认相关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且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济南泉韵、汇益创投分别与金利峰签署股份转让事项补充协议,约定股份回购触发情形、回购价格、回购权终止及恢复等内容;招股说明书披露该等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若出现回购情形,金利峰需承担回购义务,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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