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胜业电气:泰国胜业设立时为满足当地法律关于股东人数要求,曾由自然人代为登记持股,后已解除代持并完成股权转让。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11-11 · 注册
公开摘要
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泰国胜业设立当时有效的泰国法律规定,泰国公司存续期间需要至少三名股东。泰国胜业于2019年6月设立时,注册登记资料记载董春安持有60%股权、李士平持有39%股权、谢博持有1%股权;为满足泰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至少有3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且至少有3名股东持股的要求,发行人、香港胜业及胜业电气投资分别委托董春安、李士平及谢博作为企业登记股东代为持有泰国胜业60%、39%及1%的股权,三人并未实际享有该股权权益,该部分权益实际由发行人、香港胜业及胜业电气投资享有。2019年8月8日,董春安、李士平、谢博分别将其所持泰国胜业60%、39%及1%股权转让给胜业电气、香港胜业及胜业电气投资,代持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