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今大禹:华陆公司入股发行人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文彬签署《股份回购协议》,需关注该等以发行上市结果为触发条件的回购安排是否构成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10-25 · 终止
公开摘要
华陆公司为发行人直接持股13.51%的股东。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华陆公司与曹文彬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能在证券交易所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华陆公司有权要求曹文彬回购其因股票认购协议所持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对价可选择增资款加计交割日至实际支付日年化5.5%单利收益,或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对应股份价值。协议同时约定回购对价支付义务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发行人不承担相应义务;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或应监管要求终止时,协议终止履行、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但如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终止审查或发行人撤回上市申报,协议自动恢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