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安瑞升:挂牌期间定向发行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认购对象存在业绩承诺及股份补偿等特殊利益安排,且部分补偿义务在申报时尚未履行完毕。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5-07 · 终止
公开摘要
2016年6月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方创投、金信灏洋2号、金瑞1号、鑫聚宝2号、鑫聚宝4号等认购对象分别与瑞升科技、李勃及其配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以安瑞升2016年度和2017年度税后经营性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7亿元为基础的业绩承诺及股份补偿安排。2016年度和2017年度税后经营性净利润合计低于1.7亿元的70%,触发股份补偿义务。金信灏洋2号、鑫聚宝4号已通过二级市场全部转出股份且未主张补偿;东方创投持股2.63%,金瑞1号持股0.40%,鑫聚宝2号持股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