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崎股份:2011年增资相关投资协议曾约定股权回购、股份补偿、公司治理、增资及股份转让、优先清偿权等特殊条款,需关注相关特殊股东权利是否已终止及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公司治理和发行上市条件。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4-10 · 终止

公司名称
广州市中崎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崎股份
审核编号
83364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5-1-13页至第5-1-14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2011年10月中崎有限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722.89万元;就该次增资,海汇商融、李明智、李雄与中崎有限原股东及中崎有限于2011年9月22日签署《合作投资合同》,其中第9.1.10条约定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原股东进行股权回购及股份补偿,并约定公司治理、增资及股份转让、优先清偿权等限制性条款。2015年4月20日,各方签署《关于<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刘礼强向投资方无偿转让其所持中崎有限合计10%股权,转让完成后《合作投资合同》第9.1.10条终止适用;中崎有限未能按约定挂牌新三板时,股权回购程序约定恢复生效。中崎有限已按约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该股权回购约定已终止且不存在恢复效力问题。法律意见书另披露,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按挂牌公司要求进行公司治理,相关特殊条款并未实际执行;因2015年补充协议未一并体现终止其他特殊条款,2016年11月各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合作投资合同》及2015年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均效力终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