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宇星股份:袁铭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董事、总经理,但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需关注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性、控制权稳定性及是否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限售等监管要求。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01-24 · 提交注册

公司名称
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宇星股份
审核编号
873688
审核阶段
注册稿
页码
第1-1-29页至第1-1-30页;第5-1-18页至第5-1-23页;第5-1-39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宇星控股持有公司62.6295%股份,为控股股东。沈家华、李金秀、沈婷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3.1542%的表决权,系共同实际控制人。沈婷之配偶袁铭持有宇星管理40.00%的财产份额并直接持有公司2.2119%的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家华、李金秀、沈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85.3661%的表决权。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袁铭相关持股来自家庭内部股权财产结构调整,因沈婷担任宇星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袁铭仅控制发行人较小比例表决权,未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将袁铭补充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并披露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