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宇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与嘉兴君科、海盐智汇湾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义务主体、条款是否触发、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和控制权稳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4-01-24 · 提交注册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宇星控股、沈家华、李金秀、沈婷与嘉兴君科、海盐智汇湾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了以宇星控股、宇星管理、沈家华、李金秀、沈婷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的对赌条款;若嘉兴君科、海盐智汇湾按协议主张履行对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需承担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等相关义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海盐智汇湾及嘉兴君科合计持有公司10.1028%股份,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83.1542%股份。披露称相关条款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权稳定;回购条款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获得受理时中止执行,若未能成功上市、上市材料被撤回或被驳回等,则自动恢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