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宇星股份:需关注发行人是否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4-01-24 · 提交注册
公开摘要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宇星控股、宇星管理、上海效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店荣新商店、福州莱凯姆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智鸿科技有限公司、海盐龙希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县西塘桥镇泾海小店、海盐华亭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润德贸易有限公司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盐龙希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低端螺母采购及少量销售辅料,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店荣新商店发生劳保用品采购;与海盐华亭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螺母销售。披露称除已列示交易及资金往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的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交易及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交易与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