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宏景电子: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投资人股东历史上存在对赌、回购、反稀释、共同出售、优先认购、平等待遇、知情权等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相关条款是否已清理、是否存在恢复条件、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回购义务以及是否影响股权结构清晰稳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01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宏景电子
审核编号
87475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54-64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宏景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曾与鼎信创投、睿思众诚、无锡志芯、芜湖科创、朱齐美、国元种子、中安战新共7名投资人股东签署过特殊投资条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与鼎信创投、睿思众诚、朱齐美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已清理完毕;与无锡志芯的特殊投资条款效力已中止,并约定在发行人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申报时终止;与芜湖科创、国元种子、中安战新的部分条款存在目前中止或终止但未来可能恢复效力的安排。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与芜湖科创、国元种子、中安战新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目前已中止或终止,且回购条款均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义务人,不涉及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承担方。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