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基金属: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设立时非货币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2004年外资并购审批主体不适格及未评估等程序瑕疵,需判断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公司合法存续及本次发行上市。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6-1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公司历史沿革中曾涉及股权代持,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公司目前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股权代持情况。恒基有限设立时,股东以民政五金厂、顺纺海棉厂资产、负债出资,但未按当时有效的1993年《公司法》履行评估程序;2023年亚超评估出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合计484.52万元,高于设立时注册资本455万元;2025年中审众环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设立时股东已实缴到位。2004年骏辉国际受让恒基有限100%股权时,审批机关并非省级主管部门,且未就股权转让进行评估;披露称该次交易实质为原股东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通过骏辉国际间接持股,净资产与交易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