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慧为智能:慧为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未依据当时适用《公司法》履行验资程序,以及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未按照当时有效《公司法》第九十条履行提前十五天通知程序。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出资瑕疵及验资 · 2022-10-14 · 注册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慧为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已实际完成缴纳,并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确认,慧为有限设立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未因未验资事项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发行人创立大会未按照当时有效《公司法》第九十条履行提前十五天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