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富股份: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过程中曾存在回购、连带保证、反稀释、共同出售、最优惠待遇等对赌或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关注该等安排是否已彻底解除、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由发行人承担责任义务及是否构成上市实质障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5-26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19年12月18日,广沣启辰、桐创金弘、浙科东港、智汇上谦、炬华联昕、普华臻宜、吴仁德分别与姚华俊、徐荣培及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发行人未按期上市、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重大变化、重大违约、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下投资方可要求回购;发行人对姚华俊、徐荣培的回购款支付义务以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有反稀释、共同出售、最优惠待遇等安排。2021年6月1日,各方签署解除协议,约定补充协议自始无效,不因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披露称对赌条件均未触发,不存在履行情况,各方未签署其他协议或达成其他安排,不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