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四维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与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 · 2026-05-22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于业务类型及用工特点原因,部分辅助性岗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占比分别为1.72%、0.70%和1.98%。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与东莞市聚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合作,该公司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相关资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与无劳务派遣经营资质派遣方合作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