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通易航天:发行人创立初期存在芦晓春代张欣戎持股情形,需关注代持原因、还原情况、是否规避法律责任或监管要求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1-07-22 · 注册
公开摘要
注册稿披露,发行人创立初期芦晓春代张欣戎持股,原因系2008年张欣戎计划赴美留学,为便于股权、经营范围、住所等工商变更事项办理而委托其姐夫芦晓春代持,双方基于亲属关系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持股期间,芦晓春按张欣戎指示行使股东权利。芦晓春通过上海道行为张欣戎代持的股份已最终转让至张欣戎控制的深圳易行健处,芦晓春直接持有的代持股份已按张欣戎指示对外转让给其他股东,此后芦晓春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通易航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