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恒泰科技:2016年定向发行过程中形成股份代持,涉及新三板定向发行对象人数及持股平台参与限制、代持解除、信息披露更正及自律监管措施。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1-06-24 · 终止
公开摘要
发行人2016年定向发行时,恒泰创富、恒泰创盈部分合伙人共57名拟参与认购;因单次定向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且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定向发行,相关合伙人委托实际控制人曾贤华代为认购并持有股份。恒泰创富合伙人对应904,615股、投资款1,356,922.50元,恒泰创盈合伙人对应313,846股、投资款470,769.00元。代持期间发行人进行分红,曾贤华按被代持合伙人实际权益分配分红款。2020年6月20日,相关合伙人与曾贤华签署《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委托其转让代持股份1,218,461股及送红股增加股份;2020年9月26日签署补充协议;截至2020年10月29日已全部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完毕并分配减持款项。2020年10月30日,公司就股权代持问题发布信息披露公告。2021年1月5日,全国股转公司就该股份代持事宜对公司、曾贤华及相关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