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羽玺新材: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且通过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安排,涉及代持解除彻底性、股权稳定性、员工持股平台合法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5-21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张建军因当时《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在个人直接出资的同时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并持有羽玺有限、羽玺电子、昆山宝晶少数股权。其中,张宏曾代张建军持有羽玺有限及羽玺电子相关权益;陈的保、邓正江曾先后代张建军持有昆山宝晶49.00%股权。相关代持已通过股权转让、同一控制下整合及转让至员工持股平台等方式解除。发行人设有隆腾投资、盛玺投资、天玺投资、隆恒投资四个员工持股平台,2017年实施第一次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实施持股平台份额转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