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航泰达:发行人原股东镕昌投资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曾存在反稀释权安排,需关注该等特殊投资协议条款是否仍有效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0-07-03 · 注册
公开摘要
2015年11月25日,刘斌、陈士华与镕昌投资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刘斌向镕昌投资转让669.8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7.17元/股,并约定投资人反稀释权,即如后续新股投资人认购价格低于镕昌投资受让价格,镕昌投资有权要求刘斌、陈士华现金补偿。2019年8月19日,镕昌投资与基联启迪、刘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镕昌投资向基联启迪转让其全部持股,已于2019年9月2日完成转让;申报稿披露《投资协议》相关条款已不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