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富士达:美国森那公司依据《销售管理协议》在美国取得缺席判令,需关注该美国判令在中国及境外被承认执行的风险及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影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境外投资、外汇及跨境合规 · 2020-06-30 · 注册

公司名称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富士达
审核编号
83564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9页至第1-1-20页;第1-1-293页至第1-1-294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3年9月13日,美国森那公司依据《销售管理协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富士达违约;美国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判令,要求富士达支付补偿金7,687.79万美元。2017年5月,美国森那公司撤回在中国承认与执行该判令的申请。2015年10月,富士达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确认2004年《销售管理协议》无效;2018年7月9日,西安市中院判决该协议无效,2018年11月29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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