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立洲精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外部投资人签署含回购义务、股权处置限制等特殊股东权利的文件,相关条款虽已终止但在特定情形下恢复生效。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4-14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立洲精密
审核编号
87399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0页至第1-1-42页、第5-1-20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4年3月18日,火炬创投、国泰海通分别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公司未能于2026年12月31日前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或北交所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陈述保证和承诺重大不真实、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开展竞争性业务、无法按期取得无保留审计报告或财务规范问题影响资本运作、出现导致公司无法成功合格上市的情形等事项发生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公司股权,回购价为投资额加每年8%单利内部收益率溢价并扣除现金分红。补充协议约定在取得辅导验收无异议函后自动终止,但公司终止或放弃合格上市计划、申请撤回、被驳回、不予核准等情形下回购条款恢复效力。2025年5月9日,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确认补充协议已经终止履行,如公司撤回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或申请失效、被否决、被退回,有关李小平、王亮、李珊珊的回购义务恢复生效,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均不可撤销终止。2024年10月12日,致远一号认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向致远一号承诺合格上市前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第三方转让公司权益且不得设置权利限制;2025年5月9日,致远一号出具终止声明,同意终止该条款,但在公司未于2026年1月1日前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撤回申请、申请失效、被否决或被退回时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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