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QUANTUMPH-P: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适用性论证
港股招股书 · 互联网、内容、算法及电信监管 · 2024-06-04
公开摘要
往绩记录期间,公司虽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用于业务,但未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中国法律顾问意见支持下,公司认为其无须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限制。
核心结论
往绩记录期间,公司虽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用于业务,但未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中国法律顾问意见支持下,公司认为其无须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