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

清溢光电: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家族信托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19-10-25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清溢光电
审核编号
161
审核阶段
问询与回复
页码
第8-1-5页至第8-1-11页;第8-3-5页至第8-3-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落实函要求发行人结合原实际控制人唐翔千去世后香港光膜股权受益权由四名子女平分、上市后5年内由遗嘱执行及受托人唐英敏、唐英年行使香港光膜股东决策权和表决权等全部法定权利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定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家族信托等持股安排的依据及是否符合规定;将唐英敏、唐英年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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