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神州股份:发行人申报前实施三次股权激励并通过众芯聚能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关注员工持股平台规范运作、锁定承诺及私募基金备案属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6-30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江苏神州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神州股份
审核编号
219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1-1-67页至第1-1-69页;法律意见书第3-3-1-20页至第3-3-1-2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共实施3次股权激励计划:江苏信基向朱培文以0元对价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股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激励;设立众芯聚能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员工进行了2次股权激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众芯聚能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由朱培文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众芯聚能仅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开展除投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开展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或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众芯聚能依据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建立内部流转、退出及股权管理机制,运营符合合伙协议规定,不存在因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失信记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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