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擎科生物: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按规定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规范运作瑕疵,并存在已披露的公司章程备案瑕疵。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东及董监高适格性 · 2026-06-30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擎科生物
审核编号
2233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招股说明书第1-1-355页至第1-1-356页;法律意见书第3-3-1-2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存在以下瑕疵:(1)公司未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的规定不符,也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2)公司2024年度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规定不符,也与《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3)公司2024年度未召开监事会会议,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规定不符,也与《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法律意见书另提及,除已披露的公司章程备案瑕疵外,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章程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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