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上海隐冠:发行人历史融资中存在投资人股东特殊权利安排,并曾因增资价格低于前次增资价格触发反稀释补偿权利,申报前需清理相关特殊权利并符合对赌协议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上海隐冠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上海隐冠
审核编号
223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2页、第1-1-77页、第1-1-78页;第3-3-1-2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5年3月增资暨股权转让中,因本次增资价格低于前次增资价格,触发前次增资相关方于《股东协议》项下享有的反稀释补偿权利,2025年1月26日,杨晓峰与清石嘉丽、汾湖创新、清石恒鼎、昆仑投资、青锐铸科、信健平潭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将持有的公司对应出资额分别以0元价格转让至上述各方。2026年6月,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共同签署股东特殊权利终止协议,终止的权利包括董事委派权、股东及其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股份转让限制、反稀释权、拖售权、知情权、优先清算权、最惠国待遇、信息权与检查权、通知义务、优先收购权、投资退出、特殊权利恢复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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