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科创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因约定时间未完成上市触发股份回购纠纷并进入仲裁及执行程序,后已和解解决并解除。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9 · 已受理

公司名称
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科创新
审核编号
223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56-58页;第26-2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约定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形。2012年5月,国科瑞祺、国科投资和中科设计与公司当时控股股东中科开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业绩承诺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其中发行人及中科开物共同向国科投资、国科瑞祺、中科设计承诺2012年度、2013年度净利润目标,中科开物按约定情形承担现金补偿;国科投资、国科瑞祺、中科设计有权在发行人未在投资完成日起36个月完成IPO等情形下要求中科开物或发行人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由于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且中科开物未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国科瑞祺、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将中科开物作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3月11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1号《裁决书》。裁决后,中科开物未及时协助办理报批、公开招拍挂等程序,三名股东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中科开物向国科瑞祺支付40,173,598.45元,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同意豁免中科开物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并由国科瑞祺根据中科开物指示向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各无偿转让78.75万股股份;国科瑞祺分别与国科投资、中科设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转让合计157.5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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