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沃天科技:发行人历次外部融资中存在投资人股东特殊权利及对赌条款,部分已因触发回购或补充协议安排解除,部分存在IPO失败或特定期限未完成合格IPO时恢复的约定,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作为义务主体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9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0月及2019年12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锋霖创投与沃天有限就增资事项签署相关协议,锋霖创投享有反摊薄保护权、共同出售权、获取信息权、优先增资/购股权、股权回购权等特殊权利;至2024年10月该次增资已满6年且发行人未完成IPO,触发股权回购约定,实际控制人于2025年3月回购锋霖创投56.00万股。2019年12月,锋霖创投、毅达宁海投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制出售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并购优先权、股权赎回权、清算权、经营决策权等特殊权利;2026年6月相关方约定自IPO申请获受理之日起无条件、不可撤销终止并确认自始无效,但若IPO失败则恢复,股份回购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2020年11月,中南茂创、鑫峰投资、红土星河、深创投投资时享有股权赎回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上海巨有力承接中南茂创股份后于2025年6月执行回购权,由沃感科技受让其62.50万股;鑫峰投资、红土星河、深创投于2026年6月签署补充协议,自IPO申请获受理之日起相关对赌条款及/或股东特殊权利无条件、不可撤销终止并确认自始无效,但如发行人于2027年12月31日未能完成合格IPO且本次发行上市届时不处于审核状态,则相关权利恢复,股份回购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