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术锐股份:发行人存在从上海交大继受取得专利及与医院等主体共有专利的情形,需关注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使用收益安排及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诉讼 · 2026-06-29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以继受方式取得境内专利共12项。其中1-7项专利为进行科技成果自行转化,由上海交大与术锐有限、徐凯及公司其他股东于2016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交大将相关发明专利转让给徐凯,再由徐凯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对术锐有限出资;上海交大于2017年2月与徐凯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10月20日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公示确认。8-12项专利由发行人于2023年6月与上海交大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以350万元受让。发行人还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拥有26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主体共有的专利;该等共有专利系发行人与专利共有方开展动物实验或临床试验过程中产生,未直接应用于发行人现有核心产品胸腹腔内窥镜单孔手术系统(SR-ENS-600)。发行人未就共有专利的使用及收益分配与专利共有方在相关临床试验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