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科宇航:发行人历次融资中曾存在股东特殊权利安排,上市申报前已进行清理,但实际控制人对国家产投(SS)的股权回购义务在上市未成功时恢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中科宇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科宇航
审核编号
218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92页、第1-1-93页、第1-1-94页、第3-3-1-1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24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创始股东鹏毅君联、国科宇航与彼时其他43名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信息权等股东特殊权利安排。2025年9月增资中,24名投资方分别与发行人及创始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及例外情形、反稀释、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限制、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等安排。广州产投曾通过《承诺函》新增“最优惠条件”“关于全面投入发行人及不竞争的承诺”等特殊股东权利。国家产投(SS)除《股东协议》外,还与发行人签署相关增资协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最优惠条件、董事提名权后调整为董事会观察员提名权等权利;实际控制人杨毅强与国家产投(SS)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特定条件下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回购条款及股权转让限制等事项。2026年1月,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终止发行人作为义务人的股东优先/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实际控制人杨毅强对国家产投(SS)的股权回购义务自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受理日前一日起终止且在发行人上市未成功时恢复;国家产投(SS)享有与创始股东的共同出售权仅在发行人上市未成功时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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