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心医疗: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存在特殊股东权利安排,涉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股份回购等,需关注对赌清理及是否影响发行上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03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苏州同心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同心医疗
审核编号
215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84页至第1-1-85页、第3-3-1-1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股东间正在履行的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的协议为2025年6月增资后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该协议约定多名股东享有第9条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第10条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第11条股份回购,第12条知情权,第13条优先清算权,第14条董事和监事委派,第15条保护性条款,第17条首次公开募股,第26条平等待遇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拥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东分别出具声明函,确认自本次境内上市申请被有权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之日放弃特殊股东权利,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自受理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但若截至2027年5月31日公司仍未完成本次境内上市,或上市申请被终止、否决、不予或撤销注册,注册批复失效,公司撤回申请或其他原因导致上市未能实现,相关特殊股东权利将自动恢复取得并恢复法律效力且自始有效。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审期间发行人股东仅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不享有任何特殊股东权利,发行人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安排,发行人不承担回购任何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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