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心医疗: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多项股权代持安排,需关注形成原因、解除过程及当前股权权属清晰性。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6-03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发行人历史上披露四项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其一,陈琛与张剑平相关代持,因张剑平曾任公司项目经理、商务经理、运营经理等并对同心有限初创、前期运营有贡献,2015年12月5日陈琛与张剑平签署协议,由陈琛以1元向张剑平转让同心有限1%股权,张剑平作为隐名股东,因最早员工持股平台苏州仝心尚未设立而由陈琛显名代持;2016年11月陈琛向陈玉峰转让4.30%股权并将其中代张剑平持有股权部分对应转让收益148万元支付给张剑平配偶宋琴,公司层面代持解除。其二,陈玉峰与张敬相关代持,2016年11月张敬委托陈玉峰为共同投资代表人增资入股同心有限,其中张敬出资1500万元,陈玉峰出资2000万元,陈玉峰工商登记持有同心有限15.39%股权,其中6.57%由陈玉峰为张敬代持;2019年9月及2021年4月陈玉峰转让其所持同心有限全部股权后,在公司层面代持解除。其三,胡革与陈琛、陈瑜相关代持,2013年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20.63%股权,因挂牌文件要求单一受让方,陈琛、陈瑜、胡革三方约定由胡革代表竞买,受让股权中10.63%由陈琛、陈瑜所有、10%由胡革所有,所有股权暂由胡革持有;2014年12月按原约定持股比例还原,胡革分别向陈琛、陈瑜转让相关股权,代持解除。其四,陈琛与Feng Lin(林峰)相关代持,因Feng Lin系外籍人士持股不便,2010年2月5日其与陈琛签署协议,约定陈琛以1元转让公司10%股权给Feng Lin并由陈琛代持;2016年3月发行人取得园区管委会同意股权并购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批复后,该10%股权还原至Feng Lin名下,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签署终止协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如实披露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且目前均已依法解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各股东股权不存在代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