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心医疗:发行人申报前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三个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涉及激励对象、持股平台规范运行、私募备案、锁定期、股份支付及控制权影响等法律合规事项。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6-03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苏州同心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同心医疗
审核编号
215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99页至第1-1-103页、第3-3-1-2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成立焘伦协力、和峰同心和苏州仝心三个持股平台实行股权激励。2016年3月陈琛将同心有限14.87%股权以0元转让给苏州仝心;2019年3月及2021年12月和峰同心两次认购同心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完成后合计持有同心有限届时6.25%股权;2019年12月陈琛将同心有限9.00%注册资本以90.396513万元转让给焘伦协力,2021年5月焘伦协力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完成后合计持有同心有限届时8.71%股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苏州仝心、和峰同心、焘伦协力分别持有发行人3.76%、5.09%和6.11%股份。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按《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备案登记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4101.10万元、7112.75万元、7138.42万元和3613.88万元;各员工持股平台均由实际控制人陈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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