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深之蓝:发行人历史上与外部投资者存在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回购权等特殊股东权利,且申报稿披露部分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补充签署附条件回购协议。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5-15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深之蓝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深之蓝
审核编号
2155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73页至第1-1-78页;第3-3-1-20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引入外部投资者所签署协议中存在特殊股东权利安排。2025年5月至9月,发行人与相关协议签署方陆续签署《优先权之终止协议》等解除协议,确认发行人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终止且自始无效,未来不再恢复。2025年9月30日,部分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魏建仓补充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且不属于审核中情形,相关股东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发行人或保荐人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否、拒绝或退回的,相关股东可在出现该等事件之日起36个月内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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