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锐石创芯:发行人通过多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并约定激励对象离职后的份额收回、转让或回购安排,涉及员工持股平台规范运行、股份支付及股份权属清晰问题。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5-11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锐石创芯(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锐石创芯
审核编号
2136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117页至第1-1-138页、第3-3-1-1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9月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平潭锐石、平潭锐势增资,并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2年11月、2023年2月、2024年5月、2024年7月、2025年9月通过平潭锐石、平潭锐势、深圳锐炻、深圳锐施、深圳锐磊分批次向员工授予激励权益。发行人的员工股权激励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除平潭锐石部分员工外,员工持股平台其他激励对象自入伙之日起至公司发行上市满36个月止的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亦不得用于设定担保或抵偿债务。激励对象离职触发权益变动的,依照《激励权益授予协议》约定处理,包括按投资成本转让、按授予价款或市场价格转让或回购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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