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赛克赛斯: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曾因前次IPO申报中业务推广内控薄弱环节、推广活动验收瑕疵及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 · 2026-04-17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4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作出《关于对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方明、柏桓、郑学刚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19号),发行人因未如实披露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情形,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被对发行人、邹方明、柏桓、郑学刚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另因海通证券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深交所对海通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书面警示;发行人现任董事邹方明、高级管理人员韦健涵、郑学刚存在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该等情况不影响相关人员任职资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