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东方测控:发行人历史上与紫金紫地、江西铜业等外部投资人存在特殊股东权利和回购安排,虽已解除并确认自始无效,但控股股东回购条款在未成功上市等特定情形下存在附条件恢复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3-31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2年12月,紫金紫地、江西铜业分别对发行人增资,并与发行人、东方测控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约定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共售权、反稀释权、知情权、最惠条款等特殊权利。紫金紫地、江西铜业还分别与东方测控集团公司签署含股份回购义务及价值调整机制的协议。2025年12月2日、4日,相关方签署《特殊权利条款解除协议》,确认发行人承担义务及责任的特殊权利条款终止且自始无效;东方测控集团公司的股份回购义务亦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但协议生效后三年内如发行人未获合格上市发行批文或主动放弃、撤回、终止境内首发上市申报,东方测控集团公司的回购义务相关条款自动恢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