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沁恒微:发行人历次融资中曾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涉及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义务主体、特殊权利是否已终止、是否存在恢复条款及是否影响控制权或持续经营。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1-20 · 终止

公司名称
南京沁恒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沁恒微
审核编号
207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2页至第1-1-44页;第3-3-1-20页至第3-3-1-2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曾在历次融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与超越摩尔、聚源创投、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江苏毅达、山东毅达约定特殊投资条款。2022年8月,相关各方确认任何以公司作为回购权义务人的约定自原投资文件签署日起自始无效,公司不再作为回购义务人与控股股东方承担回购权相关连带责任。2023年12月,退出股东江苏毅达、山东毅达确认其就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权利主张,在先权利义务安排自交割日起自动终止。2025年4月,现有外部股东超越摩尔、聚源创投、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协议》,确认以公司作为义务人的特殊投资条款追溯至签署日自始无效并不得恢复,外部股东特殊投资条款项下权利全部终止;如上市申请不同意、终止审核、不予注册或公司撤回等情形发生,针对王春华、江苏沁恒作为义务人的部分条款可恢复。协议同时确认不存在以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当事人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变化的约定,不存在与公司市值挂钩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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