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沐曦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实际控制权稳定性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等影响控制权稳定的事项。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5-11-18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截至申报稿签署日,上海骄迈直接持有发行人13.30%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骄迈、上海曦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陈维良,上海骄迈、上海曦骥及陈维良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2.94%股权,且陈维良拥有公司董事会除独立董事之外半数以上成员提名权。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骄迈为控股股东,陈维良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除一起尚未了结的期权仲裁事项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该仲裁事项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