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西安奕材:发行人历次融资文件约定股东特殊权利,涉及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反稀释权、清算优先权等安排;申报稿阶段除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已清理外,非发行人回购义务的特殊股东权利仍存在附条件可恢复安排,且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另存在奕斯伟计算投资人回购义务可能引发出售发行人股份筹资的潜在风险。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5-09-05 · 注册生效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历次融资中与投资方签署多版本股东协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多项特殊权利。2022年12月承诺函已终止涉及发行人减资、由发行人回购投资人出资份额、发行人因其他方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义务的条款;2023年9月终止协议确认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自股改基准日彻底终止、自始无效且不可恢复,但其他股东特殊权利于提交上市申报文件之日终止后,如上市申请未获受理、撤回、终止审查、不予批准或不予注册,则自动恢复。法律意见书亦披露,公司未作为估值调整机制义务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与市值挂钩或严重影响持续经营及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时提示奕斯伟集团直接及一致行动合计表决权不足30%,本次发行后将被进一步稀释,且奕斯伟集团因奕斯伟计算投资人回购义务存在出售发行人股份筹资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