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必贝特:发行人历史增资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及《产品商业化优先权协议》中曾约定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股权回购等股东特殊权利,并在申报前通过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予以清理;部分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义务方的回购条款在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终止、被否决或上市发行失败等情形下存在恢复约定。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5-08-11 · 注册生效

公司名称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必贝特
审核编号
127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78页至第1-1-82页;第3-3-1-14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发行人披露,A轮、B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多项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2021年12月,发行人与A轮、B轮投资人等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条款自始无效且不得恢复,其他股东特殊权利自提交上市申请日起终止且不得恢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条款自提交上市申请日起终止,但在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终止、被否决或上市发行失败等情形下恢复。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受让方回购权已由熊燕与相关受让方签署终止协议终止,并约定在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终止、被否决时恢复。《产品商业化优先权协议》中天士力享有的创始人股权回购义务条款自提交上市申请日起终止并在约定情形下恢复,公司回购义务条款自始无效且不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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