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飞仕得: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并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还原,需关注代持形成、演变、解除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4-12-02 · 终止

公司名称
杭州飞仕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飞仕得
审核编号
1819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40页至第1-1-50页;第3-3-1-16页至第3-3-1-17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初,发行人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周存熙转让股权后保留8.00%股权由施贻蒙代持;徐晓彬持有的20.00%股权中15.00%为替施贻蒙代持,李军持有的20.00%股权中10.00%为替施贻蒙代持。2020年1月施贻蒙通过增资并稀释徐晓彬、李军持股比例的方式实现第一次代持还原;2021年4月施贻蒙转让给云扬投资的4.00%股权实际系其代周存熙持有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周存熙;2021年8月施贻蒙将其代周存熙持有的剩余4.00%股权转让给周存熙,第二次股权代持还原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施贻蒙、徐晓彬、李军、周存熙确认代持关系形成、演变及最终解除真实准确,不存在遗漏,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互相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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